本 報 制 度 證 件 合 法 報 備 在 案
本報遵守:出版法‧公司法‧營利法‧稅捐稽徵法‧公交法‧刑法‧民法等法令正派(超黨派)合法經營
正 派 合 法 永 續 經 營 誠 懇 為 民 眾 服 務
一、本報遵守出版法之規定執行社務並向新聞局、新聞處、新聞室報備 覆函在案 1.本報遵守出版法規定:本報依出版法申請出版事業登記證核准字號:局版台 省報字第參號。 2.本報遵守出版法第一章第二條第一款甲項向直屬官署報備新聞紙類核准字 號:八一府新二字第201085號。 3.本報遵守新聞局規定嚴禁刊登違反社會善良風俗及違法或誇大不實廣告,如 販賣六合彩明牌及高利貸等廣告及色情廣告,同時受理刊登廣告時,除要求 委刊單位立下刊登委託申請切結手續,及索取核准資料外,並依法受理及查 證核對廣告內容是否與文件證物吻合。 4.本報絕對遵守出版法第五章第32條至35條各項規定執行社務。 二、本報遵守公司法‧營利法之規定執行社務 1.本報依公司法規定辦理合夥登記核准許可證請查閱營利證。 2.本報營利事業登記證核准統一編號字號第七七七三五○八五號。 3.本報合法申請核准營利事業登記證營利範圍核准銷售:報紙、廣告、書籍、 文具等業務。 4.本報報紙依出版法第四章第廿四條獎勵規定:免徵營業稅但須繳交千分之四 印花稅於每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十五日前統一自動報繳於國 庫,統一報繳核准字號:81.10.18稅屯一字第三九二三四號。 5.本報廣告營業稅採查定制依法可開立收據為憑,年終統一報繳綜合所得稅, 必要時並可隨時申請核准發票作為收入憑證。 三、本報於82年6月12日正式向新聞局、新聞處、新聞室、公交會、法務 部調查局、調查站、稅捐處報備完畢並均覆函在案 四、本報遵守稅捐稽徵法規定執行社務並向大屯稅捐處報備覆函在案 1.大屯稅捐處核准字號:81.10.28稅屯一字第三九二三四號。 2.本報統一報繳報紙印花稅千分之四,同時於每兩個月一次(一、三、五、 七、九、十一)之十五日前自動核算應繳納印花稅款填具繳款書,逕向公庫 繳納。 3.本報廣告營業稅採開立收據為憑,必要時並可隨時申請核准發票作為收入憑 證。 4.本報於每月25日發放非固定薪人員獎金時均依法代扣6%個人所得稅於10日 內逕向公庫繳納。 5.本報於每月15日發放固定薪人員薪資時,均按標準額代扣薪資所得稅於10日 內逕向公庫繳納。 6.本報於年終綜合所得計算申報時,分別開立代扣稅款之扣繳憑單給本報兼職 幹部或固定薪人員作為個人年終綜合所得稅申報之用。 7.本報於每年規定時間內分別依法辦理本報年終綜合所得稅申報之規定。 五、本報遵守公平交易法之規定執行社務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覆函字號:(82)公參字第五二八二一號 1.本報考核晉升收入制度絕非多層次傳銷法,本報考核晉升收入制度於82年 6月12日已向公交會報備覆函字號:82公參字第五二八二一號已覆函在案。
本報出版事業登記證
本報營利事業登記證
本報報備函
台中縣大屯稅捐處核准公文
法務部調查局覆函
行政院新聞局覆函
台中縣政府新聞室覆函
2.參加本報應聘為本報單位執行總監、領導主管、經營 幹部、記者、通訊 員、專員、社員等職務以前所有研習受訓一律免費,所有聘任手續包括:法 律責任、工作規範、考核、晉升、獎勵、收入、懲治均以聘任契約書明文切 結約定,由本報社負責人與應聘人員簽約協訂為憑。 3.訂閱本報報紙與刊登廣告所附贈之各種福利,其對象只限於本報內外勤執行 總監、主管、幹部、記者、通訊員、專員、社員為特定對象一般客戶除外沒 有獎勵,因此絕不會構成客戶或訂戶不公平的競爭,又本報內外勤幹部之各 種獎勵乃屬本報內部獎勵辦法之一,與公交法所指之訂戶、客戶不相干更不 會抵觸,因此絕不會造成不公平競爭。 六、本報遵守刑法民法規定執行社務制度證件並向法務部調查局、調查站報備覆函在案 ◎ 法務部調查局覆函字號(82)防(三)字第八二○五七三三三號覆函在案 A.刑法方面 1.本報證件包括聘書、結業證書、合格證書、授權書、人事命令、聘任契約 書、服務證、職務證、採訪證、記者證、採訪車證、服務車證、服務站證等 報社一切所有證件一律免費,絕對嚴禁幹部私下販賣證件之詐欺行為,同時 本報在各單位也設置稽查長、稽查主任、稽查員等人員,徹底稽查本報違規 份子,如有違法一經查證屬實則一律撤職查辦絕不寬待。 2.本報幹部同仁不得以口述或圖畫、文字蓄意誹謗指摘傳述而損害報社或負責 人或任何幹部名譽而觸犯誹謗罪,如有違反一律撤職查辦絕不寬待。 B.民法方面 1.本報社與單位執行總監、主管、幹部、記者、專員、社員等財務各自獨立負 責互不相干。 2.本報單位幹部私人財務糾紛與刑事責任與報社及報社駐區各單位主管互不相 干。